紀律條規 每周一學(九)| 這樣的“投資”,嚴肅查處
·江蘇省連云港市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管理中心原主任辛華,利用職務之便出資100萬元給商人老板投資股權獲利40萬元,該40萬元與100萬元投資款及收益并無關聯,實為商人老板的賄款;
·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政治部原主任王玉民投資100萬元入股企業經營,不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他3年收益130萬元;
·福建省尤溪縣委原書記林昌源帶頭利用手中權力以投資為名,行受賄之實,沒有實際出資或出資半年內就撤回,并在未產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索要巨額分紅,不僅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,還帶壞了社會風氣。